Agreement of Underwrition, 指中国
证券发行人与
证券公司之间达成的,由
证券发行人支付承销费用与报酬,委托
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一种
合同。
证券承销协议具有以下特点:(1)证券承销协议是一种合同,是证券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之间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
意思表示一致。关于证券承销
合同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强加于双方
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2)证券承销协议是一种
委托合同,发行人居于委托人的地位,而承销商居于受托人的地位,承销商为委托人办理的委托事务就是证券发行事宜。尽管证券承销体现了许多证券业务的特点,但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既要受《
证券法》的特别调整,也要受《
合同法》的一般调整。(3)证券承销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而证券承销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承销的证券公司须向发行人收取承销的费用和报酬。(4)证券承销协议的主体有特别限制。
作为委托人的证券发行人,必须是
国务院核准或批准可以发行证券的
法人;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公司,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从事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5)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采取承销方式,证券承销协议是申请发行证券是必须提交的文件,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名称、
住所及
法定代表人姓名;(2)
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的
期限及起止日期;(4)代销、包销的
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6)
违约责任;(7)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