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摘要

Limited Merchantable Things,广义的限制流通物又称“不融通物”,“流通物”的对称。指在民事主体间流转的范围和程度上受到不同限制的物。在中国按其受限制的程度可分为:(1)禁止流通物,指不允许在任何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包括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和受管制物品,如军用物资,毒品;有害于人类身心健康的淫秽物品等。(2)限制流通物,指只能在特定主体间依特定的程序流通的物。如黄金白银不准私相买卖,出售时必须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历史文物也禁止私自买卖,私人收藏的文物只能出售给国家规定的文物收购部门;此外对有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在流转主体、品种、数量、方式上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中国特别是对土地,其所有权不可流通,但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狭义的限制流通物仅对称于禁止流通物,即上文第二层意义上的限制流通物,它不能成为以自由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债权的客体,否则该债的关系将因标的物的不合法而无效,但是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为公民法人所有或占有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限价委托下一篇限制物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3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