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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契约

摘要

Contract of Service,又称“雇佣合同”。雇主与受雇人为建立雇佣关系或提供劳务而订立的契约。罗马法中称为用工契约,《法国民法典》(1804年)称之为“劳动力的租赁契约”,《德国民法典》(1896年)称之为雇佣契约。在19世纪,资本主义制度下订立租赁劳动力契约或雇佣契约,与订立其他民事契约一样,奉行契约自由原则。受雇人迫于生计,不得不接受雇主苛刻的条件,订约实际上并无自由可言,履约中常发生劳资纠纷。进入20世纪,许多国家继比利时1900年制定劳动契约法之后,陆续颁布劳动契约法或劳动法典,规定订立劳动契约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适用契约自由原则。对雇主自由的限制,有利于保护受雇人的利益。现在许多国家,一般是工厂企业依照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契约,零散的雇佣或提供劳务依照民法规定订立雇佣契约。如果没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契约也可适用民法中关于雇佣契约的规定。雇佣契约的内容一般包括工作性质、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契约期限和违反契约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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