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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书内容或指控的罪名与法庭调查的事实不符,需要对控诉事实或指控的罪名进行变更的诉讼活动。检察院在变更控诉时,司法机关应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如果查明被告人并未犯有起诉书中所列举的罪行,或者比被控诉的罪行为轻,法院可以在变更控诉后继续进行审理,根据变更了的控诉和据此进行的管理结果制作判决书,并应说明变更控诉的理由。如果经变更后的指控比原起诉书中所认定的罪行为重,法庭应决定案件延期审理,并将检察院变更后的起诉书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有相应的时间作辩护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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