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 Criminality,“
公然犯"的对称。指
刑法规定某种特定
犯罪只能由有意识地秘密实施的方式才能实施的
犯罪形态。刑法所强调的“秘密",仅以
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限,即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并正在按照自己所认定的秘密的方式在行为。至于其客观上是否为不特定的人所同时或者相继认识,甚或是否已经为多数人所同时认识,刑法在所不问。需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刑法上的秘行犯,也可分类为
明示秘行犯和实质秘行犯两类。前者指
刑法分则罪状中有诸如“秘密"、“窃取"等体现隐秘性字样的明文规定者,例如,中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
盗窃罪,第328条第1款规定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后者指刑法分则的罪状规定,从
刑事法律逻辑上分析,行为人要实施其犯罪,只能以秘密方式进行者,例如,中国刑法第110条规定的
间谍罪,第3章第2节规定的“
走私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