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e of Gathering a Crowd to Hinder the Rescue of Bought Women and Children,中国
刑法罪名。指聚众阻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
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
公务活动。侵害的对象是
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公务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只能是
首要分子,即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活动中起组织、策划、
指挥作用的
犯罪分子。中国《刑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其他参与者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
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