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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义报应论

摘要

Theory of Morality Retribution,报应刑论的一种,这种理论认为对犯罪者判处刑罚是道义上的当然要求。道义刑论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后由康德将这种论理发展成系统的刑罚哲学。康德认为,作为目的的人是道德的人,必须受道德法律的支配,人的自身权利不受侵害,也不侵害他人的权利。犯罪者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因而违反了道德法律。为了恢复他人作为目的的价值,恢复被侵害的道德秩序,就必需给犯罪者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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