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刑法罪名。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向
国家对枪支、弹药的持有、配备及配置的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等军用枪支,发令枪等体育比赛用枪支,膛线枪、散弹枪、连发性猎枪、麻醉枪、气手枪、气步枪、小口径枪等狩猎用枪支,以及自制土枪等各种枪支。所谓“弹药”,是指供前述各种枪支所用的弹药。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即可以分解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还可以根据
犯罪对象再进一步细分为四种罪名。同时实施两种行为及侵害两种对象时,也以
一罪论处,而不是
数罪并罚。(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批准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3)
犯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4)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持有、私藏。中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