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刑法罪名。违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系选择性罪名,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或者二者兼有,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三种行为之一或者二种以上行为的,均按
一罪处理,而不实行
数罪并罚。(3)本罪的主观
罪过形式为故意。(4)本罪的主体为
一般主体。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根据中国《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