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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摘要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现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345条第3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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