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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摘要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树木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珍贵树木。根据国家林业部制定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规定,此类珍贵树木共有132种。(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伐和毁坏。(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344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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