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rupting Testifying,在
诉讼实践中,对查明
案件真相有重要意义的
证据遭毁灭或伪造的情况。所谓伪造证据是指
诉讼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歪曲案件事实真相,使
法官在认识案情上发生偏差或
错误;所谓毁灭证据是指诉讼
当事人运用非法手段使证据不复存在,阻碍法官
使用该证据。此外,还有人以暴力、
胁迫或贿赂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
伪证。前者是指
行为人以可能对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施加某种现实的
危险,或者通过毁损其名誉、地位或物质利益,或者为其提供一定的财物或金钱等,阻止证人向
法庭提供真实的证词;后者是指行为人向他人传授作伪证的具体方法及内容,或以一定的财物或金钱贿赂他人,或以对毁损他人的人身或
财产相威胁,强迫他人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根据中国的
司法实践,对于毁灭或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
民事诉讼法设定了严厉程度不同的
强制措施,以及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但是,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形应如何解决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却没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