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ruption of Civil Proceedings,
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
民事诉讼秩序,妨碍
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受惩罚的行为。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
法院的有关
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1)违反
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
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2)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害法院
审理案件;(3)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
胁迫他人作
伪证;(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
查封、扣押的
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5)对
司法工作人员、
诉讼参与人、证人、
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协助
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
报复;(6)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有
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下列行为,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①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
取证;②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③拒不办理有关
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④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有:①擅自转移已经被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
法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③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
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