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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摘要

Disruption of Civil Proceedings,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受惩罚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1)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2)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法院审理案件;(3)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5)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6)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下列行为,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①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②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③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④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有:①擅自转移已经被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③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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