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it Jury,又称“审判
陪审团”、“陪审团”。由非职业
审判人员作为陪审人员参与
审理案件的组织。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时期。在英国,1352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建立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参与实体审理案件。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与
大陪审团同时被
保留。1933年的陪审法废除大陪审团,但保留小陪审团。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参加审理案件,审理结束,每个成员分别对案件事实做出评断。评断必须取得一致,以便
法官根据小陪审团的评断作出判决。陪审团成员必须是具有法定
财产资格的
公民。英国1825年的
法令规定,拥有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并每年从这些财产中的收入不得少于10镑的人,或者每年收入不少于20镑的佃户,才可以担任陪审团成员。1971年《
法院法》授权大法官负责在各
刑事法院驻地(不包括验尸
法庭)指派首席书记官为各法院召集陪审员。法院
开庭审判前,陪审团成员由书记官以抽签方式选定。在选定12名陪审团成员并入座以后,在审判案件以前,
被告人或其
律师可以言词方式要求
回避。刑事法院的主管官员要将被召集在一定
期限内供职的陪审员编制陪审员备选名单。如果审理某一案件陪审团的人数不足12人,法庭可以酌情从在场的人或附近的人挑选合格的人补足,甚至还可以挑选法官认为合适的其他人为陪审团成员。对于这种方式入选的陪审团成员,
当事人有权拒绝或
申请回避。依法选定的陪审员要宣誓,然后由
审判庭书记官将
被告人
交付该陪审团审理。陪审团在退庭评议时,除特别情况外,不得离开。英国1956年《
刑事审判法》规定,如果在刑事审判中陪审团成员
死亡,或因患病或其他原因被解除职务,而陪审团成员不少于9人的,仍被
视为正当的组成,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在美国,
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所有
联邦犯罪的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团参加审理。美国联邦陪审制要求小陪审团的12名成员对案件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作出评断。为此往往需要多次反复,实在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重新换人,重新审理。在英国、美国等
国家的这种陪审团,在刑事审判中,只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