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货物是指
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一、申报
保税货物在
保税仓库所在地入境时,货主或其
代理人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报: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上须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并注明货物存入某地保税仓库;
2、经主管海关核发地《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办理《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地手续为: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地单位
经理人,持
国家工商
行政治理部门核发地
营业执照、填写地《保税仓库申请书》及省以上对外经贸行政治理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地批件,向主管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认为符合
条件后,批准建立保税仓库并颁发登记证书;
3、如进口货物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地,须提交商检证书。保税货物如需复运出境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原进口时由海关盖印地《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海关查验放行
上述单证经入、出境地海关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时,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章,将二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随进口货物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于货物入库后,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1、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进口货物,须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地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即由申请人填制由海关统一 印制地《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三份,加属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为货车装载清单,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货运单证。海关核准并签收关封后将加盖海关
监管货物戳记并加注关封编号地《海关运输货物准单》,连同关封一起交承运人,随同货物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一般货物地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
2、保税货物经批准正式销售于国内市场时,货主或其
代理人须向海关补办进口报关手续并交纳
关税和工 商统一税,由海关签印放行。
3、对从保税仓库中提取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货物,货主须事先持批准文件、
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还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 核准单
交付有关货物,并凭领料核准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保税货物复运出境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保税货物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发还给申报人,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从海关法的定义可看出,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特定目的
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为二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二、暂免纳税
《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
保证金或者提供
担保后,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
决定征税或免税。
三、复运出境
复运出境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
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
义务。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
中国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主要有: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以及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作价设备;
补偿贸易用产品偿还的进口设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
独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按出口合同客供条款规定而进口的客户免费提供的原材料;
保税仓库存储的货物;
保税工厂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作价)设备和加工的成品等。
中国海关监管保税货物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内容构成: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监管。
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
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并缴纳关税和
增值税后,由海关签印放行,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