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ral Stockholding Cooperative Enterprise,指由3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
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
国家计划指导,实行
民主管理,以
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繁荣农村经济,1990年2月农业部发布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依照该暂行规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它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增加农民和国家财政收入,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在
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兴办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方式、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
使用、计酬形式、
收益分配、职工招聘或辞退等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