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Economic Administrative Law,关于
经济法概念的学术观点之一。该说认为经济法应当称为经济
行政法。它是
国家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国家在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中,与
社会组织和
公民之间形成的具有隶属性特征的管理关系。其特征是:(1)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关系;(2)经济管理关系具有
行政隶属性;(3)经济管理关系是由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关系构成的;(4)经济管理涉及整个国民经济领域。该说认为,经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是采用以
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但要借助于经济方法。对于经济行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或区别,该说认为主要根据管理关系中的经济性与非经济性来划分。凡具有经济性的即由经济行政法调整;不具有经济性的就归行政法调整。一般认为,该说针对大经济法观点的不合
理性,明确排除了属于民、
商法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强调经济行政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过程中产生的,揭示了经济法体现的国家干预国民经济的本质,无疑是中肯和正确的。但是,该说过分强调了这种管理关系的行政隶属性和以行政指令为主的调整方法,以至于事实上难以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分清,并导致否定经济法
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而存在的价值。这显然是不合理、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