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里斯本
协定”。1958年10月31日于葡萄牙的里斯本签订,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1966年生效,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作过修订,1979年9月28日作了个别修改,凡《巴黎公约》成员国均可参加。其实施细则——《保护
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实施细则》于1976年10月5日通过,1977年1月1日生效,
共有10个条款。到2001年8月为止,该协定已有20个成员国。该协定保护的
原产地名称所标示的产品,必须是完全或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所
决定。需要受到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由该产地所在成员国向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经审查符合要求即可批准国际注册,并颁发“国际注册证书”。各成员国在收到批准注册通知1年内,若未声明该国不保护该产地名称,则必须在该产地名称所在国保护的
期限内,禁止本国的任何产品未经许可而
使用该原产地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