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关于播送卫星传输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关于播送卫星传输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摘要

又称“布鲁塞尔卫星公约”,1974年5月21日于布鲁塞尔签订,参加签字的有150个国家,但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为数不多。1979年8月25日生效,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管理。该公约不以参加任何其他公约为前提条件,为开放性公约。到2001年8月为止。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承担防止本国广播组织非法转播卫星节目及防止假冒产品进口与销售,但未规定任何赔偿条款亦无追溯力。此外该公约尚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有待解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为此起草有关示范法。该公约还规定了不允许保留条款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关于建立英语非洲国家工业产权组织协议下一篇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