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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摘要

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签字,1977年2月20日生效。包括序言和20条。在本公约中,“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是:(1)一国元首,包括依该国宪法行使国家元首职责的一个集体机构的任何成员、或政府首长、或外交部长,当他在外国境内时,以及他的随行家属;(2)按照国际法应受特别保护的一国的任何代表或官员或政府间性质的国际组织的任何官员或其他代理人,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将故意谋杀、绑架上述人员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行为,暴力攻击他们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并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威胁和企图进行任何这类攻击和参与这类攻击的从犯等罪行,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应按照这类罪行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定对上述罪行的管辖权。公约宣布,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危及这些人员的安全,构成对维持各国间合作必要的正常国际关系的严重威胁,要求各缔约国应进行国际合作以防止实施这些罪行。公约还规定,上述罪行在各缔约国间现行的和将来制订的引渡条约中应视为或列为应该引渡的罪;对在本国境内的可初步断定为犯有或参与上述罪行的嫌疑犯,缔约国如不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地迅速地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按照本国法律程序提起刑事诉讼,其他缔约国应为此诉讼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同时对公约第13条第1款关于解决缔约国间解释或适用公约发生的争端的规定声明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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