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12月14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
签字,1977年2月20日生效。包括序言和20条。在本公约中,“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是:(1)一国元首,包括依该国
宪法行使
国家元首职责的一个集体机构的任何成员、或政府首长、或
外交部长,当他在外国境内时,以及他的随行家属;(2)按照
国际法应受特别保护的一国的任何代表或官员或政府间性质的
国际组织的任何官员或其他
代理人,以及与其构成同一
户口的家属。公约规定,各
缔约国应将故意谋杀、绑架上述人员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
自由的
行为,暴力攻击他们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并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威胁和企图进行任何这类攻击和参与这类攻击的
从犯等罪行,定为
国内法上的罪行,应按照这类罪行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定对上述罪行的
管辖权。公约宣布,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危及这些人员的安全,构成对维持各国间合作必要的正常国际关系的严重威胁,要求各缔约国应进行国际合作以防止实施这些罪行。公约还规定,上述罪行在各缔约国间现行的和将来制订的
引渡条约中应
视为或列为应该引渡的罪;对在本国境内的可初步断定为犯有或参与上述罪行的嫌疑犯,缔约国如不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地迅速地将
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按照本国
法律程序提起
刑事诉讼,其他缔约国应为此
诉讼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同时对公约第13条第1款关于解决缔约国间解释或适用公约发生的争端的规定声明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