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指本国出口商(
投保人)向
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在出口商(
被保险人)不能按时收回出口产品的全部
外汇时,由
保险人给予赔偿而订立的
保险合同。其主要内容有:(1)出口
信用保险的
当事人,有出口商和保险人。出口商为
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出口商在因为买方或者进口商付汇不能或者迟延而发生损失时,有权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应当依照
合同约定给付保险赔偿金,并相应取得对买方或者进口商的求偿权。(2)保险人对出口商因为除外
责任以外的事由所发生的收汇不能或者迟延的损失
风险,以信用保险合同约定的
保险金额为限,负责予以赔偿。出口商收汇不能或者迟延的损失风险,主要源于买方的商业信用危机或者政治风险。(3)保险人依照信用保险合同不予
承保的收汇风险,主要有
汇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风险、出口商或者其
代理人因为违反
法律或者违反出口合同的
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风险、以及被保险人已经通过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风险,或者信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的其他损失风险。(4)
保险期间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责任的起讫
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依据需要,在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