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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信用保险

摘要

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指本国出口商(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出口商(被保险人)不能按时收回出口产品的全部外汇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其主要内容有:(1)出口信用保险当事人,有出口商和保险人。出口商为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出口商在因为买方或者进口商付汇不能或者迟延而发生损失时,有权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赔偿金,并相应取得对买方或者进口商的求偿权。(2)保险人对出口商因为除外责任以外的事由所发生的收汇不能或者迟延的损失风险,以信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予以赔偿。出口商收汇不能或者迟延的损失风险,主要源于买方的商业信用危机或者政治风险。(3)保险人依照信用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收汇风险,主要有汇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风险、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因为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出口合同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风险、以及被保险人已经通过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风险,或者信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损失风险。(4)保险期间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责任的起讫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依据需要,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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