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于1991年初提出,1991年6月开始
谈判,1992年8月达成协议,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该
协定建成“北美
自由贸易区”和北美
自由贸易协定组织。该协定与
关贸总协定(GATT)相似,属于地区性贸易协定,同时涉及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
专利、工业品
外观设计、
商标、版权等方面,有关规定与
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
产权协议(TRIPs)的相应条款基本一致。该协议第1701条要求成员国
执行《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和《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第1705条、1706条等条款对版权保护作了规定,第1708条对商标保护作了规定,第1709条对专利保护作了规定,第1713条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作了规定。由于该贸易区三国在世界经济和
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该协定对世界各国具有相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