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onal Arrangement,又称“区域安排”,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的方法。指利用某一区域内
国家之间以条约建立的机制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宪章》在确立普遍性的安全保障体制的同时,确认和肯定了区域办法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要求
联合国会员国在缔结有此项办法的情况下,在它们将适宜于区域行动的地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之前,先依区域办法力求和平解决。《
联合国宪章》第33条在列举争端当事国应尽先
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时,也将区域办法包括在内。将争端提交区域办法解决,可以由争端当事国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安全理事会提出。但是,无论如何,在将争端提交区域办法解决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安全理事会对争端或可能引起争端的任何情势进行调查的职权,也不影响任何会员国将争端提请
联合国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