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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会员国

摘要

Member State of the United Nations,指参加联合国国家。分为创始会员国和新会员国。凡参加1945年旧金山会议或此前曾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签署并依法批准《联合国宪章》的国家,为创始会员国,共51个。其中,波兰未参加旧金山会议,后来补签宪章;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当时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但享有单独会员国资格;中国为创始会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于1972年得到恢复。凡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经联合国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的,可为联合国会员国。接纳上述国家时,须经安理会推荐并由大会以2/3多数作出决议。在联合国成立后10年中,会员国问题是政治上极重要的事项。东西方国家在接纳会员国问题上的对立和斗争,使得仅有9国被接纳进联合国,而两倍于此的国家被拒之门外。会员国间关于接纳会员国的条件和关于联合国大会在接纳会员国上的权限的意见分歧,使得大会两次请国际法院作出咨询意见。1956年以后,除1972年孟加拉加入联合国外,接纳会员国基本上失去政治意义而成为例行公事。截止到2000年10月,会员国总数已达189个。瑞士、摩纳哥和罗马教廷未加入联合国,但都在联合国总部设有常驻观察员办事处。联合国建立在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上,所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均享有由会员国资格所产生的权利,并应善意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由于国力不同,各会员国在行使职能时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如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在履行义务方面也有明显差别,如分摊会费比例不同。但这种不同和差别不能否定会员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安理会对某一会员国采取预防或执行行动时,可建议大会停止其会员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安理会也可恢复这些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对屡次违反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根据安理会建议,可将其从联合国除名。会员国拖欠联合国财政款项的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应缴纳之数目时,丧失其在大会的投票权。宪章无会员国退出联合国的规定,制定宪章的旧金山会议认为宪章并未剥夺会员国退出联合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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