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
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由比利时、西班牙、瑞士、突尼斯等国于西班牙
首都马德里签订,为程序性公约。该
协定1892年7月15日生效,经过了六次修订,产生了六个文本:1900年12月14日布鲁塞尔文本、1911年6月2日华盛顿文本、1925年11月6日海牙文本、1934年6月2日伦敦文本、1957年6月15日尼斯文本、1967年7月15日斯德哥尔摩文本。1979年又稍加修改。该协定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签订的。1974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管该协定,并于同年6月21日制订了该协定的实施条例。1989年增加了
议定书。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该协定。 到2001年11月为止,该协定已有52个成员国。该协定简化了
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减少了商标国际注册费用。该协定规定,凡参加该协定的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中有
住所或有实际
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只要
使用法文向该成员国主管部门递交一份按统一格式书写的“国际注册申请案”,并且
交付一次申请费,经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形式审查后,就可以在指定国生效,也就有可能取得在两个以上
国家的注册。一旦某个指定国承认了该
商标注册的效力,那么,不管该国的
法律对商标注册有效期如何规定,该国必须按照该协定的统一规定,为该商标提供20年的保护期,并可以无限次数续展。 1988年4月22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于日内瓦通过,1989年1月1日生效,取代1974年制定的实施条例。1996年1月制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实施细则》,1996年4月1日生效,取代了这一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