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orary Consul,又称“选任
领事"。“
职业领事"的对称。领事的一种,可从在接受国的派遣国侨民、接受国国民或第三国侨民中选任。名誉领事除担任领事职务外还允许从事其他职业,一般不领取
国家薪金而从领事业务上收取的规费、手续费中获得报酬,也不得从一个领馆调任到另一个领馆。选任
领事制度被认为是近现代领事制度的起源,其历史可追溯到中世纪后期西欧一些国家在外国商人中
选举的充任商业纠纷
仲裁人的商人领事。当代许多国家,如英国、瑞士、挪威、芬兰、巴西等,在委派和接受职业领事的同时,也委派和接受名誉领事,并把这一制度规定于
国内法和与其他国家缔结的领事条约中,但在重要地区则一般都委派职业领事。某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接受别国的名誉领事,但本国不在国外任命名誉领事。另有一些国家,如苏联(1976年前)和东欧国家(不包括南斯拉夫),则既不委派也不接受名誉领事。旧中国政府曾在一些条约中规定允许外国在华委派名誉领事,也曾在英国、比利时等国委派过名誉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未派任过也未接受过名誉领事。
国际联盟国际法编纂专家委员会曾建议取消名誉领事,但遭致一些国家反对。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承认名誉领事制度,并规定各国可
自由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接受国给予名誉领事因其职务而需要的保护,名誉领事享有的
特权与
豁免比职业领事享有的要受更多的限制,可由有关国家间缔结领事条约予以规定。《维也纳
领事关系公约》第三章专门规定名誉领事官员及领馆享有的便利、特权与豁免,对它们的特权与豁免予以更大的限制,如,不同国家内以名誉领事为馆长的两个领馆间,非经两有关接受国同意,不得互换领事邮袋;名誉领事不享有职业领事那样的人身保护和不可侵犯的
权利;对名誉领事提起
刑事诉讼时该员须到
管辖机关出庭;名誉领事官员的家属和以名誉领事为馆长的领馆雇用雇员之家属不享受公约规定的
领事特权与豁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