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1989年6月27日由《
马德里协定》所设的
马德里联盟大会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该
议定书对《马德里
协定》作了修改,增加了英语为
工作语言,延长了保护
期限,规定被
撤销的国际注册可在5年内转换为
国家申请,将申请国际注册的
条件由须有基础注册改为有基础申请。1995年9月1日,中国正式申请加入该议定书,成为第四个加入该议定书的国家。根据该议定书的规定,当第四个国家加入该议定书满3个月时,该议定书自动生效。到2001年11月为止,该协定已有54个成员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实施细则》1996年1月通过,1996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