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of Trademark Rights,《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保护
商标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有:各成员国申请和
注册商标的
条件,在不违背《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应根据本国
法律来
决定;对于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的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提出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予以拒绝或使注册无效;在一个成员国注册的
商标,与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是相互独立的。商标权独立原则与
专利的独立原则基本相同,所不同之处在于,如果一个商标在商标申请人原属国已经获得注册,再到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只要不侵犯
第三人在那些
国家的既得
权利,也不违反那些国家的
公共秩序和社会
道德、风俗习惯,不会造成欺骗性后果,也不会形成
误解,则应给予注册和保护。商标权独立原则是
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