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商标权独立原则

  商标权独立原则

摘要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of Trademark Right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保护商标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有:各成员国申请和注册商标条件,在不违背《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应根据本国法律决定;对于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提出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予以拒绝或使注册无效;在一个成员国注册的商标,与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商标是相互独立的。商标权独立原则与专利的独立原则基本相同,所不同之处在于,如果一个商标在商标申请人原属国已经获得注册,再到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只要不侵犯第三人在那些国家的既得权利,也不违反那些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俗习惯,不会造成欺骗性后果,也不会形成误解,则应给予注册和保护。商标权独立原则是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下一篇商标法条约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1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