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ens Clause,指1899年和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中前言部分第9段。其内容是:“在颁布更完整的
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
规章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
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
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
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它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上担任第二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主席的俄国代表冯·马尔顿斯发表的一项声明中的一部分,因此公约前言的这一段被称为“马尔顿斯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尔后反复出现在有关的系列条约之中:1949年
日内瓦四公约中的第一公约的第63条、第二公约的第62条、第三公约的第142条及第四公约的第158条,1977年第一附加
议定书第1条、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前言,1980年《禁止或限制
使用某些可能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前言。按照该条款,居民和交战者在遇有条约对相应情况无明文规定时仍受
国际习惯法保护
和约束,并受人道主义原则及公众良知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