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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警察对人身安全检查的职权

摘要

司法警察对人身安全检查的职权: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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