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司法警察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的职权

  司法警察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的职权

摘要

司法警察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的职权: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12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司法警察对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的职权下一篇司法警察检查证件和人身的职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