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对查出的限制物品、
管制物品和
危险物品的处理的职权: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
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
审结束后,凭
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
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
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