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补缴入库。
纳税人发生需要补税的主要情况有:
(1)纳税人因对税法不熟悉而错用税目、税率或计算错误造成的少缴税款;
(2)纳税人因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3)税法修订而造成的应当补缴的税款;
(4)税务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少征税款,等等。
补税按性质不同可分为纳税人自觉补税和税务机关责令补税两种。前者是一纳税人通过自查后,发现差错而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后者是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后,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纳税人自觉补缴的税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未按税务机关决定补缴税款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入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未缴应纳税款的情况时,应该向其发出补税通知。补税通知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说明欠缴税种、税额及补缴期限,并说明如超过补税期限将对其采取的强制或处罚措施。补缴税款的期限,补税期限与纳税期限不同,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是符合税收法规的行为,在补税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手续;超过补税期限仍未补缴其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就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追缴其未缴税就并根据其违法程度给予处罚。但因过失导致未缴少缴应纳税款或违法情节较轻并积极补缴税款,可予从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