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杨昌华律师 杨昌华律师 手机号码:13989280657 执业证号:1510720121087434 执业机构: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阅读全文]
摘要: 武镇海律师 手机号码:13731120069武镇海律师 执业证号:11301200810887595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大律所石家庄分所 专长[阅读全文]
摘要: 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走私的主观意图,一般是为追求非法获利。但由于本罪犯罪对象是违禁品,是否追求获利均可构成本罪。 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阅读全文]
摘要: 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解释》第5条规定,具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即可在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立案标准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阅读全文]
摘要: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阅读全文]
摘要: 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阅读全文]
摘要: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本罪的对象,与其他诸如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不同,它仅限于伪造的货币。 客体要件[阅读全文]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阅读全文]
摘要: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阅读全文]
摘要: 枪支弹药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阅读全文]
摘要: 单位走私犯罪是单位内部的成员为了单位的利益按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旨意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认定标准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单位走私犯罪是单位[阅读全文]
摘要: 枪支弹药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 客体要件 枪[阅读全文]
摘要: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阅读全文]
摘要: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犯罪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阅读全文]
摘要: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化妆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 客体要件 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阅读全文]
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阅读全文]
摘要: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阅读全文]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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