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同时,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还规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是商标注册的重要事项,虽然变更的是企业名称,但其商标专用权归属并没有改变,如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注册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人地址,也是商标注册的又一重要事项,是商标管理机关进行商标管理要掌握的基本情况。对地址变更,申请人必须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无论是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还是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其商标专用权都不会发生移转。是否发生商标专用权的移转是变更和转让的根本区别。
如果改变了一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即被看作另一个商标。原来的已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改变了的商标无关,如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改变后的商标已脱离原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范围。这个改变了的商标文字、图形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近似,因此,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时,还需要重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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