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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的支持公诉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的职权:提起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不派员出庭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院姓束诉讼规则》第3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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