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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职权: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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