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
立案的职权:如果是
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
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
法律依据,由
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
送达控告人,同时
告知本院控告
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
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
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
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
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