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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作出纠正意见后对其作出的减刑、假释的裁定的监督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纠正意见后对其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最终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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