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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是否批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是否批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职权: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批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2条附注: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人民检察院安排会见时间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决定不派员在场的,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明。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附注:2、本解释所称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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