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人民检察院对人身进行检查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对人身进行检查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对人身进行检查的职权: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检察人员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9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进行监督的职权下一篇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缓刑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等职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