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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的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3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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