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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建议停止执行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建议停止执行的职权: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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