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暂停
犯罪嫌疑人聘请的
律师进行活动的职权:
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但人民
检察院在
侦查过程中发现
案件涉及
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
告知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暂时停止参与
诉讼活动,并且通知犯罪嫌疑人。是否批准犯罪嫌疑人继续聘请律师,适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6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148条 附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6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明
笔录。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理由。在侦查
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一至二名律师提供
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