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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有权到其它辖区执行任务

摘要

人民检察院有权到其它辖区执行任务:人民检察院到本辖区以外执行搜查任务,办案人员应当携带搜查证、工作证以及写有主要案情、搜查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搜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5条附注:与本职权有关的法律规定第187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物件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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