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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存人要求保管人通知危险的权利

摘要

寄存人要求保管人通知危险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3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2款亦规定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合同法》第3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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