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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存人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权利

摘要

寄存人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6条的规定在保管期间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寄存人提出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即应将保管物返还寄存人,保管合同没有约定保管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但袄官人应给予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一定准备时间;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了保管期间,则保管人没有特别的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物品应为原物,原物生有孽息的,保管人还应返还保管期间的原物孽息,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原则上应返还给寄存人,但在为第三人寄存时,保管人也可直接将保管物返还给第三人。《合同法》第3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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