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要求保管人返还仓储物的
权利:在
合同约定的存储
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
仓单的持有人,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
财产,保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依
当事人双方协议,由保管人
代办运送的,保管人应依约办理,保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要求发货或错发到货地点的、收货人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在代办运送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应当负责处理。合同中约定有存储
期间的,在
仓储合同规定的存储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由存货人取回仓储物 或要求由存货人取回仓储物 。但是,在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要求提取货物要求时,保管人不得拒绝返还,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当事人对存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出提货要求时,保管人应当及时返还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以履行返还仓储物的
义务,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给予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 以提取仓储物的必要的准备的时间,保管人在返还仓储物时应以仓单持有人为相对人,在仓单出质时,保管人不得提前将仓储物单独返还给持有出质仓单的
质权人。《
合同法》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