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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

摘要

   房地产价格是房地产交易的核心问题之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此规定了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管理制度,规定基准定价、标定定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公布,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目录

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的概念编辑本段



  房地产价格是房地产交易的核心问题之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此规定了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管理制度,规定基准定价、标定定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公布,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的种类编辑本段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房地产价格主要有三种,即基准定价、标定定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

  所谓基准定价,是指按照不同的土地级别、区域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所谓标定定价,是指对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的地块评定的具体价格,它是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市场行情、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和土地使用年限等条件评定的具体某一地块在某一时间的价格。

  所谓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按照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和运输费用等条件,重新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标准的房屋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编辑本段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指的是房地产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科学的估计方法,结合估价经验和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推测和判断。简而言之,房地产价格评估就是对房地产的合理价格进行科学估算的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定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编辑本段


  所谓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是指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将买卖价格向国家申报。

  这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国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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