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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摘要

 不予受理通知书

( ) 个体登记不予受字〔 〕第 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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