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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民法理论上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特别担保亦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形式的担保。一般担保,即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担保合同债的履行。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包括被法院强制执行或判令赔偿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属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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